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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租人合同”无效

分类:生活随笔    时间:(2015-04-24 10:58)    点击:403

“租人合同”无效

  恋人不是标的物难获法院认可

  依据《合同法》第212条规定: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租友协议中的“人”不能成为《合同法》规定的租赁物。

 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,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,禁止将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。因此,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将男方或者女方作为租赁标的物,不论双方是否自愿,都是违法的,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,该协议无效。

  “租友”行为也很难认定为“雇佣”关系,真正的“男友”、“女友”都应该建立在真实的恋爱关系上,是一种特定的人身关系,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“劳务”合同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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