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租人合同”无效 |
分类:生活随笔 时间:(2015-04-24 10:58) 点击:403 |
“租人合同”无效 恋人不是标的物难获法院认可 依据《合同法》第212条规定: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租友协议中的“人”不能成为《合同法》规定的租赁物。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,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,禁止将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。因此,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将男方或者女方作为租赁标的物,不论双方是否自愿,都是违法的,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,该协议无效。 “租友”行为也很难认定为“雇佣”关系,真正的“男友”、“女友”都应该建立在真实的恋爱关系上,是一种特定的人身关系,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“劳务”合同关系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