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刘立成
刘立成律师
北京 朝阳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刘立成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自诉与公诉案件案件审查程序哪里不同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06-15 15:52)    点击:301

自诉与公诉案件案件审查程序哪里不同?

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,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,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,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、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,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,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;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,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,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,根据立、审分立的原则,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。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,审查是否符合 犯罪事实清楚,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,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,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,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,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刘立成律师提供“房产纠纷  刑事辩护  交通事故  遗产继承  合同纠纷  婚姻家庭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立成律师,刘立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刘立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1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刘立成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朝阳区律师 |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刘立成律师主页,您是第90074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