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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债权转让的主体,法律的限制是什么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06-21 15:36)    点击:258

对于债权转让的主体,法律的限制是什么?

首先,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,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否则,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转让应当认定无效(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)或效力待定(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,经追认后有效)。

其次,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,我们认为,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,其余情形多为买卖,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,与事实不符。

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,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
最后,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,应当遵守相关规定。

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,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;

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,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,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,相关规定指出,国家公务员、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、政法干警、资产公司工作人员、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、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,即不得受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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