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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盗窃,公安机关移交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
2014年10月20日凌晨4时许,原告停放于小区单元门口与绿化带边缘的电动车被盗,购置价3680元。原告发现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告锦城物业公司,请求协助处理,被其拒绝,原告遂报警。2014年11月上旬,被告何凯被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,证实原告的车辆是被其盗走。案发前原告所在的新墩花园小区盗窃案频发,原告认为被告锦城物业公司布置的电子监控未能很好发挥作用,保安人员夜间巡逻力量不足,对车棚收费价格太高致使近一半数量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棚外,对原告的电动车失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原告从被告何凯的供述中得知,被告何凯盗窃得手后随即将赃物倒卖给其“姨妈”,后又失窃,原告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均认为挽回损失无望,因被告何凯系未成年人,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。综上,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,维护我的合法权益。
地区:宁夏-中卫 分类:民事法律- 提问时间:2015-03-24 17:41:12
提问者:ASK1427190072uos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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